施工重伤砍柴农,调解获赔终满意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10-30  分享到:

“非常感谢法官的主持公道,让我们能够足额拿到应有的损失。”1029日,受害家属拿到钱时候由衷地对岑溪法院大隆法庭的法官说。

2014919日,原告覃某金第一次到被告吴某全与吴某华、覃某超承包的水汶镇某山场砍柴。当日下午约三点钟,原告覃某金在山场内被前两天砍伐架空的树尾甩伤。经送岑溪市水汶中心卫生院转岑溪市人民医院治疗,共用去医药费50015.63元。原告覃某金受伤后,被告当即从砍伐工人募集得1100元给原告治伤,在岑溪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被告吴某全与吴某华探望原告并送去10000元。

住院以后,关于被告应当赔偿的金额问题一直达不成统一意见。在经过村委和镇司法所调解无效后,原告于2015123日向大隆法庭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支付医疗费等共计303233.21元。第二次庭审时原告把诉讼标的变更为60000元。三个被告提出强烈异议,因为他们认为原告受伤并没有那么严重,请求赔偿的金额过于巨大,一度表态除了已经支付的药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给原告。面对极具对抗性的原被告关系,主审法官在受理案件之后,决定到原被告所属村委中进行调解,然而原告由于伤势问题,未能到场参加调解,只能委派其亲属参加调解,双方意见差距极大,第一次法庭调解失败。第二次庭审时原告把诉讼标的变更为6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再次于921日主持调解,法官认真分析案情,请双方当事人慎重考虑,也多做换位思考,双方当事人终于自原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吴某全、吴某华、覃某超自愿一次性支付39000元给原告覃某金,支付期限为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此案件得到妥善的解决。

(黄浩华)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