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上午,藤县人民法院石忠贵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覃和记犯盗窃罪一案,带头开示范庭,进一步提升案件庭审质量。
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5日,被告人覃和记伙同石某越、何某德(两人均另案处理),在其工作的藤县藤州镇天成一站式汽车服务中心二楼房间内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谢创德人民币2506.5元与被害人黄裕冠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涉案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71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和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覃和记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自愿认罪,表示要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和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和记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覃和记在作案时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覃和记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具有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合议庭依法决定对被告人覃和记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详略得当,审判长合理驾驭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尊重并耐心听取控辩双方的发言,合议庭成员行为举止得体,用语规范、准确、简练,庭审效果良好。
庭审结束,合议庭依法当庭宣判后,控辩双方均表示没有异议。
(当庭作出判决)
(高峰 黄海峥 梁荣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