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角纠纷引挥拳相向的悲剧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10-23  分享到:

 2015年4月,原告袁某与被告江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在纠纷中,被告动手殴打了原告的面部,致原告右眼受伤。经法医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

原告诉称是因为工作的关系双方才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被告则称是原告先挑起的事端,一开始是对他进行谩骂,被告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与原告争吵,然后原告先动手打人,双方才纠缠在一起,应是原告赔偿被告才对。

虽然被告称是原告先动手打人,但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相反,其因打架伤人被派出所处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只是因口角纠纷,被告便动手殴打了原告的面部,致原告右眼受伤,被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00多元。

人与人之间应该和平相处,切勿冲动,挥拳相向往往要自食苦果。在领取判决书时,被告已经深刻体会到冲动的惩罚,喃喃自语:晚上回去如何跟老婆交代这额外支出的3000多元啊!

 (李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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