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下午,藤县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精神,从优从快审结一起涉军维权交通事故案件,当庭判决两名被告赔付经济损失 12万多元,及时维护了军人军属的合法利益。
据悉,8月11日,袁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象棋镇往藤县县城方向行驶时,与前方潘某杰驾驶正在转弯的自卸低速货车发生碰撞,致使袁某及二轮摩托车乘车人邝某强受伤,摩托车损坏,邝某强于8月18日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杰与袁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邝某强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潘某杰驾驶的肇事车辆系从马某锋处购买所得,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事后,邝某强儿子邝某某(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兵役)向潘某杰、马某锋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万多元。
案件诉至法院后,藤县法院领导亲自督办,畅通诉讼绿色通道当场立案,并选派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专职审委委员、交通庭庭长等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合议庭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肇事车辆,并多次开展调解工作,终因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无果。
藤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潘某杰在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邝某强死亡,其行为侵害了邝某某的生命权。涉案自卸低速货车没有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而上路行驶,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致邝某强死亡造成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被告潘某杰应承担在机动车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万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另外,涉案自卸低速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马某锋,该车检验有效期是2015年3月,但被告马某锋在车检验有限期过后没有进行年检,因该车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其将上述车辆转让给被告潘某杰也有过错,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被告马某锋与潘某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放弃袁某承担赔偿责任,行使其权利处分权,法院予以准许。
为公开公正审理案件,藤县法院邀请县武装部、武警中队以及消防大队等驻地部队,以及部分群众代表到庭旁听。合议庭依法当庭宣判后,原、被告双方表示对判决没有异议。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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