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梁法官:从2009年至今,梁某泰总是不按时给李某宇寄抚养费,....所以我在2015年4月15日要求贵院强制执行,他便于当月20日寄了2400元,也就是从2014年8月到2015年3月给李某宇的2400元生活费已收到了。谢谢藤县法院执行局!”近日,藤县法院执行局法官梁栋凯收到了一封来自一位七旬老太的感谢信。
老太为何要写这封感谢信呢?这封特殊的感谢信背后又有一个怎么的花絮呢?
结婚后与他人生子
事情还得从44年前说起。老太叫何某霖,1971年其与李某高(现已故)登记结婚。那时老太在藤县某中学任教,在任教期间其与同是该中学教师的梁某泰发生两性关系并怀孕,随后老太在柳州生下一子,取名李某宇。
1994年,李某宇患上精神分裂症,经鉴定为二级精神残废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因李某宇的养父李某高早已过世,而老太无劳动收入,母子均依靠领取低保生活救济金维持生活。老太认为,梁某泰作为李某宇的父亲,其有义务支付李某宇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为此,2006年5月10日,老太作为李某宇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梁某泰给付李某宇相关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共10万元。
而梁某泰认为,其并没有如老太诉称的那样将老太诱奸,李某宇是否系其亲生儿子不得而知,再者其已退休,年老多病,没有经济能力抚养李某宇。
藤县法院经老太申请及梁某泰同意,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梁某泰、何某霖与李某宇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为此,藤县法院依法判决由梁某泰每月支付250元生活费给李某宇,直至李某宇能独立生活时止。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儿子跳楼老太再起诉
2008年11月,李某宇精神病突发严重,从三楼跳下致伤,被送进医院进行抢救,前后共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老太无力支付后续治疗费用,唯有要求梁某泰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并增加生活费,以缓解经济压力。2009年4月24日,老太作为李某宇的法定代理人再次起诉梁某泰,要求梁某泰给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每月增加给付生活费150元。
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梁某泰自愿承担李某宇的医疗费11000元,并每月月底前支付生活费300元直至李某新能独立生活时止。
老太以为双方以后会一直相安无事,若梁某泰每月按时支付李某宇的生活费的话,殊不知梁某泰经常不按时汇款,依靠救济金过日子的母子俩心里甚是着急。从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这大半年的时间里,梁某泰都没有寄过生活费给李某宇,年已七旬的老太坐不住了,不辞辛苦从南宁赶到藤县法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保民生获赞
“我的材料是否齐全?什么时候立案?什么时候能拿到生活费?我们母子俩都快没米下锅了!法官,你就帮帮我吧!”2015年4月15日,老太来到藤县法院立案庭,甚是着急地向法官问道。
让老太意想不到的是,短短几分钟立案手续就办好了。
“我这把老骨头若再跑一趟补交材料的话,肯定散架了!”老太对立案庭法官的服务态度很是满意。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梁栋凯第二天就和被执行人梁某泰取得联系。
“他现在都42岁了,难道我真的要养他一辈子啊?再说我体弱多病,需要用钱的地方很多,哪有钱寄给他啊?”在电话的一头,梁某泰满腹牢骚。
“我理解你的难处,但法律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再者调解书已经生效,你应当按照调解书约定的义务来履行,每月按时支付李某宇的生活费。”梁栋凯解释道。
“如果你不方便汇款的话,你可以叫你儿子或者儿媳帮忙,如果是你不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话,我可以明天上门释法,但如果你仍然拒绝履行义务的话,我会强制执行。”梁栋凯再次解释道。
最终在多次通话之后,梁某泰表示以后一定会按时汇款,并由其儿子帮忙到银行把拖欠的8个月的生活费共2400元汇进了李某宇的银行账户。
“非常感谢你,梁法官,才5天我就收到汇款!”收到汇款当日,老太高兴地打电话给梁栋凯,对其表示感谢。
“不用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梁栋凯如此说道。
时间在忙碌的人群穿梭,半年时间就快过去了,当梁栋凯几乎遗忘这事的时候,其突然就收到一封来自南宁的信,泛黄的纸张,歪曲的字体,写下的是一位七旬老太发自内心的感谢,感谢梁栋凯乃至全体执行局法官在涉民生案件的执行上所作出的努力与贡献!
(祝裕旺 赵柏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