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六口对簿公堂 上演百万房产争夺战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10-14  分享到:

13年前,夫妻俩花上多年的积蓄在藤县藤州镇河东开发区买下一宗住宅地并建起七层高的钢混结构的房屋,那时他们的长子尚未结婚,另外三子均在校读书。因孩子读书需城镇户口,夫妻俩便将房屋登记在四子名下。13年后,夫妻俩出于日后生活保障等原因的考虑,打算要回早已价值百万的房子,结果遭到长子的拒绝。为此,夫妻俩不得不状告四子,要求归还房子。近日,藤县法院审结该起夺房官司,判决支持了夫妻俩的诉请。

两老:买地并建房

黄老及其妻子都年近6旬,系藤县人。

两老起诉说,13年前,他们花上多年的积蓄,通过国有出让方式以5万多元的价格购得藤县藤州镇河东开发区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随后花上25万元建起了六层半框架结构的房屋。如今房屋的价值早已超过百万了。

购地及建房时,他们的长子尚未结婚,另外三子尚在学校读书。

当时两老系农村户口,而儿子在县城读书需城镇户口,为此两老就把所建房屋登记在四子名下。

现在两老的四子均已长大成人,能独生活。

出于日后生活保障等多种原因考虑,两老希望变更房屋产权。

两老认为,虽然房屋登记在四子名下,但该房屋的原始物权系他们两老全额出资建造而取得,实体所有权并未发生过实质性的转移,其有充分证据确定房屋的最终归属,法律应当保护他们两老的合法利益。

两老要求四子归还房子,但却遭到长子的拒绝。

两老无奈,只有向法院起诉。

长子:房屋系赠与所得

两老的想法很简单,地是我们买的,房子是我们建的,都是花我们的钱,所以我们有权要回房子。

在庭审中,两老的三子一致认可房屋系父母出资建造,一致同意协助两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可长子坚决不同意归还房子:第一,房屋系两老在没有任何胁迫等情况下口头赠与给四子,合法有效,法律应当认可;

第二,赠与合同已产生效力,产权登记在四子名下长达13年之久,四子实际占有房屋也有13年之久,两老一直都没有异议,故两老无权行使撤销权;

第三,现实中并未发生法律规定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的几种情形,两老请求撤销赠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房屋登记在四子名下,那么就应该归四子的,而不是两老的。

最后长子说,因为其与妻子婚后生个女儿,两老重男轻女,想通过诉讼撤销赠与的方式,把讼争房屋赠与其他生育有儿子的儿子。故长子坚决不同意归还房子。

法院:父母出的钱,房子应归父母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两老四子的名下,但依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两老的四子尚无经济能力购地及建房,结合长子的答辩意见及三子的自认,可以确认涉案房屋系两老出资建造。

两老与四子系直系亲属关系,两老所说把房屋登记在四子名下是出于方便儿子在县城读书的考虑,附合常理及实际情况,加之三子的自认,法院认可两老这一说法。

同时法院还认为,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并不是房地产权属的唯一证据,证书只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与实际权利情况不一致的情况下,则需根据房产来源的客观情况来确认实际所有权人。在本案中,两老全额出资建房,抵押后注销了抵押,不涉及到抵押权人的权益问题,也不涉及到遗漏共有人的问题,据此,法院确认两老系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两老的长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为此,藤县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归两老所有,两老的四子应当协助办理房屋的房地产过户手续。

当两老听到法官通知说判决已生效的时候,在电话另一头的两老笑得甚是开心。

(祝裕旺 江萍 莫德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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