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商家卖假门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10-08  分享到:

藤县一商家知假卖假,向消费者售卖假门,结果在遭到行政处罚之外,还遭到消费者的起诉,领到的是“退一赔三”的民事判决书。近日,藤县法院对该起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宣判,被告咸某南被责令退还原告吴某兰的购门款14130元之外,还被责令赔偿三倍的购门款42390元给原告。

据悉,从2012年8月7日开始,原告吴某兰先后分3次到被告咸某南经营的位于藤县藤州镇某商铺购买标有“广邑”商标的入户门4副、室内门14副、双开门1副,共计支付购门款14130元。原告购门后,均由被告派人将门送至原告家中并安装完毕。不久,原告发现其购买的门出现凹凸不平、门脚处生锈、门锁有时能关不能开等现象。

2013年3月份,原告在收看《广西法治在线》的报道后发现其购买的“广邑”商标的门系假门,随后其向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该局于2014年4月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中查明被告销售给原告的门为假冒“广邑”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此外,该处罚决定书还对被告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被告对该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并缴纳了罚款。后来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遂起诉被告要求被告退还购门款14130元并三倍赔偿其经济损失。

藤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吴某兰作为消费者,其到作为经营者的咸某南处购买各种规格门有被告出具的收据为凭,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查明了原告吴某兰与被告咸某南之间存在买卖门的事实,故消费者吴某兰与经营者咸某南存在合法的买卖法律关系。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故该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被告咸某南出卖给原告吴某兰的门是假冒“广邑”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咸某南作为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负有保证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及正常使用的义务,但被告显然没有履行经营者应有的义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原告在使用被告提供的假冒产品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导致原告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被告咸某南应承担赔偿原告吴某兰损失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购门款14130元的诉请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损失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本案中被告咸某南提供给原告的门是假冒产品,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除请求被告退还购门款14130元之外,还请求增加赔偿购门款的三倍(即14130元×3=4239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为此,藤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祝裕旺 罗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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