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小李是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小吴是在校生,本是美好青少年时期,却因法制观念淡薄,不愿学好,又加之缺乏监管,伙同他人一起寻衅滋事,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经法院审理,两人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在法院审理的该起寻衅滋事案中,两被告小吴、小李本来与被害人覃某素不相识。事情源起于2015年1月16日,当天下午,小吴、小李分别被朋友联系上,并被告知,要为一位周姓朋友出气(周某等人另案审理)。两人没有犹豫就答应了,并与周某等人一起雇请车辆从梧州市来到苍梧县梨埠镇,在到达目的地后,一伙人持刀无故追逐、殴打、辱骂覃某,并强迫在马路街口当众向周某下跪道歉。
经审理了解,小吴、小李两人在求学阶段成绩较差,对学习不感兴趣,曾一度辍学,并染上了爱上网、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两人的父母均为农民,在本地或外地务工,由于工作原因,与孩子的沟通交流较少,对孩子缺乏有效监管。
通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吴、小李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持械随意追逐、殴打、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官有话说:作为一名未成年人,应该在最美好的学生时代里学本领,长本事,树立良好法制观念,如果在最珍贵的人生阶段里无视法律,放任自我,那么将很容易走上歧路,从而留下人生污点。希望广大青少年朋友以此为鉴,学法懂法,珍惜人生,切莫让人生留憾。
(肖冬香 严月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