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诚可贵 履职须尽责
    ——万秀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行政赔偿案件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9-25  分享到:

2014年10月6日,原告张某因吸食冰毒被其父带到公安机关,要求公安局机关对原告依法依规处理,后公安机关对原告张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拘留所拘留期间,原告张某上吊自缢,经抢救后成为植物人。2015年5月29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38万多元。

2015年9月24日,在法庭开庭审理该案前,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工作,主审法官依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法定赔偿范围和赔偿项目,以及双方过错责任划分进行释明,双方当事人在明确各自的责任承担后,经过法院长时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由最初的各持己见,不肯让步,到最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件遂得以圆满解决。

行政赔偿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自伤自残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拘留所作为执行行政、司法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羁押场所,对羁押人员负有监控管理和安全保障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必须明确原告张某的自伤自残行为与拘留所的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存在混合过错,故原、被告双方应各自承担其过错责任。

生命诚可贵,履职须尽责。珍惜自我,善待生命,很多悲剧的发生就能避免;尽职尽责,悲剧的扩大就可避免。

李燕君)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