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瘾君子”为获取毒资驾驶其购买的黑车伙同他人去偷鸡,结果被村民当场抓获,“瘾君子”偷鸡的价值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而未被起诉,反而因购买黑车遭判刑,这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藤县法院对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黄某球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据悉,被告人黄某球因长期吸毒成瘾,为筹集毒资,把家中值钱的东西变卖一空,无计可施之后就产生盗窃的念头。2015年4月被告人在藤县太平镇某村以170元的价钱向一个绰号叫“懒蛇”的男子购买了一辆男装普通二轮摩托车。 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伙同另外一人驾驶上述购买的摩托车到平南县一农户家里盗窃公鸡,结果被村民当初抓获。此次盗窃,因两人盗窃的价值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1500元)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黄某球购买的黑车经鉴定价值3510元,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故其被藤县检察院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藤县法院提起公诉。
藤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球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黄某球归案后及至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上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藤县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祝裕旺 陈曦 温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