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山平地引灾情 自首悔过获缓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9-18  分享到:

“都怪我一时大意,没做好防火,惹出了官司……”坐在被告席上的她感慨万千,在宣判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2015年4月13日中午,被告人彭某珍在苍梧县石桥镇奇冲村“蚁冲”(地名)平整山地时燃烧竹子,因防火措施不到位,致使火势蔓延并引发森林火灾。此后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波及面达到3.78公顷。

事发突然,被告人彭某珍只好委托他人代为报警,当公安机关进行传唤讯问时,其自觉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彭某珍在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同时,还积极帮助其种植新树苗,真诚的悔过态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9月9日,苍梧检察院向苍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彭某珍犯失火罪。苍梧法院刑事庭在详细调查中了解到,被告人彭某珍的长子正在部队服军役,为了让其安心服役,刑事庭主办法官决定对该案“快立、快审、快结”,在提起公诉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由于被告人彭某珍过失造成森林火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但因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有自首表现,可依法进行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珍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编者语:秋季天干物燥,极易引发火灾,不管在室内还是户外,都要及时熄灭火源,以免引发灾情。另外,案中被告人彭某珍在意识到自己可能引发事故之后,并没有选择逃避,而是直面自己的过错,主动认罪自首,并为被害人补偿损失,才依法得到了从轻处罚,获得了良心的救赎。

(庭审现场)

张玮茹 陈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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