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他人独获利,六旬老汉起窃意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9-18  分享到:

年逾六旬的钟某某本是一名朴实的农民,靠着自己勤勤恳恳的劳动过着安稳的日子,但其却因一时的不满和愤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钟某某的大哥与养蜂人莫某约定,同意莫某在钟某某和其大哥共有的旧屋旁养殖蜜蜂并交纳租金,但因莫某只与其大哥约定交纳租金而并未付给自己任何费用,钟某某对此一直心存不满。此后莫某因意外事故去世,被告人钟某某私以为莫某养殖的蜜蜂无人看管,心存侥幸,萌生了取其蜜蜂来抵销自己未得的房屋租金的念头。

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趁四下无人之机,来到村中自己和大哥共有的旧屋旁,将莫某养殖在该处的15箱蜜蜂盗走。之后被告人钟某某发现其盗走蜜蜂之事已被他人知晓,担惊受怕的钟某某出于心虚,于2015年1月19日晚上又偷偷将蜜蜂原数运回原处,未给被害人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后经苍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之前被盗的15箱蜜蜂价值人民币9900元。

苍梧县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官说法:法官依据法理以及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凡被盗财物已脱离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等的控制并且已经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即为盗窃既遂。盗窃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财物既然已经脱离所有人、保管人和持有人等的控制而为盗窃分子所实际控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即已实现,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经遭受损失,犯罪即告完成。本案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将他人所有的15箱蜜蜂盗走并置于了自己的控制之下,其盗窃行为就已经完成,成立犯罪的既遂。其之后因害怕又将盗走的蜜蜂还回原处,只是其悔罪表现,并不能影响其盗窃行为的成立。

唐丽华 张玮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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