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某因拆迁安置取得位于梧州市枣冲路某安置房,原告黄某经介绍与被告林某洽谈该房的买卖事宜,原告黄某看完房后欲购买该房并当即交了1万元的定金,被告林某也立据载明收到原告黄某交付购买该房意向的定金1万元。后来,原告黄某得知该房属于拆迁安置房是不能在短期内进行交易的,以被告林某欺骗自己为由要求被告林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拆迁安置房政策作为一项为民利民政策,该安置房在短时间内是不允许进行买卖交易的。原、被告之间买卖拆迁安置房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相关的政策规定,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林某据此取得的定金1万元,应返还原告方黄某,但是原告黄某诉请的双倍返还1万元定金的主张,本院是不予支持的。
(江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