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某一小学副校长贤某因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一人死亡并逃逸。近日,贤某被岑溪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据了解,4月18日晚上,被告人贤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岑溪市X203县道某路段时与由陈某驾驶相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贤某驾车逃离现场不远被公安民警和群众抓获。经检测,肇事司机贤某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高达206mg/100ml。贤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贤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贤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周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生效后,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了开除贤某副校长职务的手续。最终,贤某为其酒后驾车并肇事逃逸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李瑞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