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明知三初中生吸食毒品,但其不但不加以劝阻,反而在自己吸食毒品的同时还提供场所容留他们吸毒,最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该男子因容留他人吸毒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藤县法院对一起容留三初中生吸毒的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罗某昌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据悉,被告人罗某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满释放出狱后,其通过藤县某初中的学生李某(17岁)认识了同为该校学生的张某(16岁)与邓某(14岁)。2015年5月4日,被告人罗某在藤县藤州镇某宾馆入住,并于当晚在房间内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同时还容留了李某、张某、邓某三人一起在该房间内吸食。次日,藤县公安局民警在该房间内将罗某等四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一张沾有少量疑似氯胺酮的白色晶体的面值伍元的纸币,经鉴定,该张纸币上的少量白色晶体含氯胺酮成分。
藤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昌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被告人罗某昌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属有前科劣迹,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及至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藤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某昌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心声: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与未来。预防青少年吸毒是一件长期性的艰苦的任务,需要个人、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主题的共同的努力。在个人方面,青少年应当提高认识,自强自律,远离毒品;在家庭方面,父母或监护人应当给孩子足够的关爱,帮助孩子了解毒品、远离毒品;在学校方面,学校不能过度强调学习成绩而忽略相关毒品知识的授予;在社会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打毒品犯罪,积极进行禁毒宣传,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无毒”的社会环境。
(祝裕旺 温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