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十七岁的少年初中辍学在家,整日无所事事,不思进取,没学到半点谋生技术却学起偷车,最终因伙同他人偷车遭判刑,实在是让人唏嘘不已。近日,藤县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宣判,两名十七岁的被告人区某、孙某根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据悉,被告人区某、孙某根初中一年级便辍学,平时偶尔会外出打工,多数时间是在家待业。2015年2月19日,区某、孙某根伙同莫某飞、莫某式(两人均另案处理)到藤县象棋镇某村的一个竹根外,盗窃了他人放在该处的一辆华威龙牌及一辆五羊牌女装摩托车。后因盗窃的事实被发现,同月21日晚,四人将盗得的两辆摩托车放到藤县象棋镇甘村村委办公楼前,公安机关在依法扣押上述两辆摩托车后发还给失主。事后,区某、孙某根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两辆摩托车共价值8395元。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查明,被告人区某、孙某根均出生于1997年,二人作案时均是已满十七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区某、孙某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孙某根及其同伙均有盗窃他人财物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二被告人及其同伙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作案时是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藤县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盗窃摩托车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退回了赃物,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其所具有的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等,法院依法决定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为此,藤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祝裕旺 黎子超 梁荣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