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的存款通过电子银行完成兑付他人的业务而产生的损失,责任该由谁承担?
2005年5月,原告赵庆涛在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梧州河西支行开办了金穗通宝卡,并申请开通了电子银行业务,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通过因特网终端、电话、手机等电子设备渠道向社会提供的银行服务,具有信息查询、支付结算、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功能;电话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客户号和相应密码等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金穗通宝卡,并开通电子银行业务后,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原告的卡内交易的3500元存款,是通过电子银行95599公共客户电话缴费,在正确输入卡号和密码的情况下而交易成功的,符合双方签订的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的约定,被告对此没有过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彭福宗、王宏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