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卡内存款被兑付 银行无过错不担责任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06-20  分享到:

储户的存款通过电子银行完成兑付他人的业务而产生的损失,责任该由谁承担?2008618,蝶山法院对一起储户因开通电子银行业务,卡内发生转汇他人帐户3500元的兑付业务,而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5月,原告赵庆涛在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梧州河西支行开办了金穗通宝卡,并申请开通了电子银行业务,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通过因特网终端、电话、手机等电子设备渠道向社会提供的银行服务,具有信息查询、支付结算、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功能;电话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客户号和相应密码等内容。2008224,原告的金穗通宝卡内存款成功地进行了一次金额为3500元的交易,该笔资金是通过电子银行95599公共客户电话缴费,为江苏省福利彩票32030329号投注机机主预缴福利彩票资金的。2008317,原告以其没有开通电话银行的业务,被告未尽到保证原告存款安全的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兑付5的存款3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金穗通宝卡,并开通电子银行业务后,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原告的卡内交易的3500元存款,是通过电子银行95599公共客户电话缴费,在正确输入卡号和密码的情况下而交易成功的,符合双方签订的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的约定,被告对此没有过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彭福宗、王宏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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