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月饼销售的摊主在傍晚收摊时未把四脚太阳伞收起,导致大风将太阳伞吹倒,砸伤旁人,造成旁人鼻外伤及鼻骨粉碎性骨折,为此,受害者诉至法院,要求摊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近日,藤县法院太平法庭审结该起因太阳伞砸伤人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判决摊主赔偿受害者因伤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多元。
据悉,原告陈某兰在太平镇泰州街经营杂货店,其店门前街道上有太平镇城管队划定的临时摊档位,被告黄某媚使用其中一个临时摊档销售月饼。2014年8月30日17时,被告开始收摊档,但其并没有收拾放在该摊档上的四脚太阳伞,其后一阵大风便把太阳伞吹翻,砸伤原告。为此原告先后到广西桂东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鼻外伤及鼻骨粉碎性骨折。后经广西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原告的伤情为十级伤残。事后,经太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分两次向原告预付了医疗费用6000元。
原告认为其受伤系被告的太阳伞安装不牢固,没有安全防范措施,太阳伞被风吹翻砸伤其所致,为此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在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的店面位置比其摊位高出半米,太阳伞不可能砸到原告,因而原告受伤原因有待查证,另外,即使太阳伞确被风吹翻,原告应知道有危险,不应当用手去拉扯太阳伞。因此被告认为其并未存在过错,原告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黄某媚在临时摊档位经营月饼销售,在收摊档时应当将安放的太阳伞收拾保管或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但被告未采取上述行为,导致大风将太阳伞吹翻,砸伤原告致残,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因伤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对其因伤造成的损失不应自行承担责任。为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藤县法院太平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祝裕旺 韦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