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户多年的邻居因一起交通事故闹得水火不容,在公开判决之后,苍梧法院执行局法官们在当地村委、乡民的帮助下顺利执行该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复杂纠葛。
2014年5月28日,被告谭某驾驶多功能拖拉机行至广东郁南县桂圩镇丁村大片塘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原告欧阳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会车的过程中发生碰撞,致使二轮摩托车人车倒地,原告被多功能拖拉机右后轮辗压。原告受伤后,被紧急送往郁南县人民医院治疗,因病危当天晚上转入梧州市人民医院抢救。事故发生后,虽然被告谭某与某保险公司垫付了部分医药费,但远不足以支付实际医疗费用。
原告欧阳某出院后,向自己的老邻居即被告谭某索要赔偿,但被告始终以“已办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为由,拒绝原告的要求,一气之下,原告欧阳某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院。被告认为自己并不理亏,加之恼于原告状告自己,索性以外出打工为由,在法院开庭当天不参与庭审,消极逃避责任。2015年4月9日的庭审结果,判决被告谭某尚应向原告欧阳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750元,加之受理费与鉴定费的分摊,被告谭某共需向原告赔偿8032元。
原告欧阳某于5月2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执行法官在首次电话联系被告谭某时,被告含糊其辞,借口由其兄代为处理此事,便匆匆挂断了电话。无奈之下,执行法官只好直接去往被告家中,未曾想被告的哥哥也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法官当场向其详细解释相关法律,围观的村民在理解了法官之意后,也都帮着法官你一言我一语地劝说。大致了解了法律规定,被告的哥哥还是表示自己不能做主,欲为其弟推卸责任。正当调解陷入僵局,大燕村村委工作人员闻讯赶来,见到村干部的被告哥哥的“老赖”气焰顿时消了一大半,在村委人员的协助下,被告表示会做好弟弟的思想工作,尽快偿还欠款。
8月11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被告谭某终于现身直面自己的责任,但坦承自己只有五千来块不足以赔偿,原告看到被告有承认错误之意,当即表示“有多少就还多少”即可。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在原告接过被告的赔偿款时,双方握手言和,干戈终化玉帛。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时起诉侵权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
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握手言和)
(张玮茹 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