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促进刑事和解 挽救失足在校学生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8-12  分享到:

近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成功促成了一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在犯罪嫌疑人首某某真诚悔罪并获得被害人蒙某某谅解的情况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首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首某某是梧州市某技工学校的学生,与同学蒙某某一起到梧州市一大型企业进行毕业实习。2015年4月底,首某某因身体不适没有去上班实习,在宿舍休息的首某某想起之前曾向蒙某某借钱遭到拒绝,而现在自己囊中羞涩,无钱看病,顿起歪念,用工具将蒙某某所住宿舍的门锁撬开,将蒙某某放在宿舍里的2500元盗走。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该院的承办人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首某某还是在校学生,准备毕业,这次盗窃行为完全是一时糊涂才走上犯罪的道路。事发后,其本人已深刻认识到了错误,表达了对被害人的歉意和改过自身的愿望,并主动要求赔偿蒙某某的损失。承办人考虑到本案是轻微犯罪,首某某是在校学生,是初犯、偶犯,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悔过,为挽救首某某,让其有重新悔过的机会,该院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启动了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努力化解双方矛盾,促成案件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期间,犯罪嫌疑人首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蒙某某退赔了全部的经济损失,蒙某某也书写了谅解书,对首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了谅解。随后,该院对首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使案件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李宝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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