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是艰苦的,上山下乡,穿山进洞,几十里山路绕了一圈又一圈。我第一次下乡的时候因为走不惯山路有点晕车,我们庭长便跟我说,“你们年轻人就是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咱们做行政案子的,大部分时间都是要和村民打交道的,只有下到基层才能切实解决村民的问题。”
一路上通过交谈我便得知,他们两位“老法官”在行政庭工作十几年,办案都在这样过来的,“很多时候不仅要走山路,还要转换交通工具涉水坐船。”听到这里,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汗颜,对基层法官的钦佩油然而生。
本案的当事人莫某是一位五保户,状告当地政府和生产队,要求镇政府作出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予以撤销,主张村中荒坡地仓库用地和晒地的使用权。
莫某今年七十多岁,是村里的五保户,平时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政府发放的二百五十元补贴过日子。“有时乡亲邻里、侄子们也会偶尔接济,但现在的物价都这么高,大家过的日子也是紧巴巴的。我活到这个岁数,不图别的,只奢望能老有所依,落叶归根。我希望人民法院能帮我切切实实帮我解决这个问题,让我能够安度晚年。”在莫某现在居住的旧屋里,我们询问案子的相关情况时,老爷子是这样跟我们说的。在后来的多次走访,询问了当地群众及村干部,并通过现场勘查等,我们了解这起纠纷发生的具体原因及经过。
1930年,原告祖父莫某祥在位于村内荒坡地开掘一幅宅基地,并建成一座青砖房屋。1953年7月23日经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房屋共13间,为原告莫某池与父亲莫某桥、母亲罗某佳、妹妹莫某群、莫某英5人共有。1958年冬,当时的村大队把原告房屋的主屋的青砖拆落用来建炼铁的高炉。上世纪60年代,当时的村大队把原告一家安置到大队旧办公楼居住直到现在。后来,当时的生产队将原告余下的部分房屋拆除,并在原告的宅基地上先后建成一座仓库和一块晒地,一直使用至今。由于该地被第三人该村某小组拆除余下房屋并建成了仓库和晒地,一直使用至今,且原告莫某后来经过搬迁后不再属于该小组生产队,因此,该地由第三人某小组返还原告并不现实。
“该案经过开庭审理,以及多次到现场勘查、对知情群众进行走访了解相关情况,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合议庭也已有初步的结论。这一次希望能够与镇政府、村委来商量,看是否能够对莫某进行补偿。”李庭长让镇政府、村干部召集起来,商量解决问题的办法。一开始,该村的村干部就强烈反对,并不同意承认对莫某进行补偿。李庭长把村干部一个个分别拉出去苦口婆心地劝说,分析事情的利害关系。最终村委会同意把现在莫某居住的原大队旧办公楼确认给莫某,因此,本院合议庭一致认定驳回原告莫汉池诉讼请求。
对最终的判定我十分不解。在回来的路上,我问庭长,“在本案中,被告方存在过错,虽说有历史原因,但也有责任进行‘拨乱反正’,对莫某进行赔偿。可为什么最终还是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呢?”李庭长笑了笑,跟我说:“咱们做行政案子的,不能一味儿追求表面上的光鲜好看,只要在实质中能帮双方彻底解决纠纷,就已经实现了我们人民法官的最大价值了。”看着我似懂非懂的样子,旁边的何副庭长就笑了。“小钟啊,李庭长的意思是,虽然在这件案子中,我们法院看似只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请,简简单单就结了一件案子,可如果没有我们这样多次勘查、走访,以及我们法院这边施加的压力,相信被告那边也不会轻易松口,把现在莫某居住的原大队旧办公楼给确认给莫某,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已经做好了我们的工作。”我恍然大悟,法院直接判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人民法院敢于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但是,又有什么比得上实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更来得实际呢?权衡各个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让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得到实现,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果然,原告最终并没有上诉,也没有再次起诉主张拿回该地的使用权。虽然沉痛的历史会有可能带给人们创伤,但我们愿意用法律的精神去捍卫人民的合法权益,抚平群众百姓心中造成的伤痕。在本案中,老人家终究是实现了几十年来落叶归根、老有所依的期望。我更明白到,我们的年轻干部,在提高扎实的业务知识水平,更要在他们这些“老法官”身上学习为民办实事的精神,不能只做“面子工程”。
(现场勘察争议房屋)
(钟淋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