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京南镇一名老人在炼山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构成失火罪。本以为会在晚年遭遇牢狱之灾,但幸运的是,苍梧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后依法对其判处免除刑事处罚。
今年1月24日,已年过七旬的被告人岑某某到其责任山炼山,由于防火措施不到位,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3.1公顷。公诉机关依据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岑某某的行为触犯法律,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案件起诉至苍梧县人民法院。7月20日,苍梧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根据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岑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量刑上,因本案属过失犯罪,被告人在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在接到苍梧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是自首。结合被告人在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以及其失火有林面积不大等具体案情,苍梧县法院依法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法官分析】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对犯罪的老年人在量刑上是否“从轻、减轻”处罚,关键在于老年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若是故意,则法官自由裁量,既可从宽,也可不从宽。若是过失,则无需裁量,必须从宽。本案被告人岑某某犯罪是因为疏忽大意,致使火灾发生,属于过失犯罪,因此对其量刑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应当立案追诉,本案被告人岑某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经依法鉴定为3.1公顷,超过应予立案的过火面积起点1.1公顷,属于面积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综合以上案件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老年期是人生的黄昏时期,由于老年人的社会地位与作用发生很大变化,因此老年期也是再适应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从轻、减轻”的起点年龄确定为75岁,是考虑到我国的人均寿命在将来必然会进一步提高的现实状况,这也是刑法走向理性、人道、文明的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果,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主义关怀。
(唐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