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苍梧县石桥镇一村民驾驶摩托车酿交通事故,造成一行人死亡。2015年6月30日,苍梧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谭某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2015年1月3日19时许,苍梧县石桥镇村民谭某通无证驾驶摩托车由梧州往贺州方向行驶,到达苍梧县石桥镇某路段时,撞上在路边正常行走的行人周某,造成周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谭某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件发生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共3万余元。
在刑事诉讼方面,苍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法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谭某通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中,谭某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应对本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通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肖冬香 唐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