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屋门前那道时常过不去的坎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7-14  分享到:

    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 不见当年秦始皇。邻里谦让而成就清朝大学士张英美名的“六尺巷”故事流传至今。然而当今物欲横流的社会,因不懂谦让而引发纠纷比比皆是。18年前,藤县七同胞兄弟姐妹因老屋门前台阶被挖烂,形成了一道1.3米高的过不去的坎,最终因这道坎而引发纠纷,兄弟姐妹对簿公堂。然而,那道同样是当事人心头上的坎并没有因为判决的生效而修复,原告方无奈,只得申请强制执行。近日,藤县法院执行局集情、法、理于三位一体成功执结该起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相邻通行纠纷,七当事人老屋门前的那道18年来时常过不去的坎终于被修复了,他们心上的那道坎也一样终于被填平而能过去了。

18年前的那道路坎

原来,原告卢某朋、卢某友等6人与被告卢某伟系同胞兄弟姐妹,他们的父母于1975年在藤县新庆镇某村建了一幢房屋。1987年,原告卢某朋、卢某友与被告卢某伟在未告知其余四原告的情况下分家。被告卢某伟于1997年在老屋大门前,将老屋门前的平地挖低后建房,与老屋的大门平面形成1.3米高的坎,致使老屋无法出入。为此,原告方为方便通行就在老屋大门前建造一个出入的步级台阶。2011年,原告卢某朋在老屋坐向左侧建房时,与被告卢某伟因道路通行发生纠纷,为此,两人协商,约定老屋坐向右边以滴水为界归被告使用,左边以滴水为界归原告卢某朋使用,但此协议没有得到其余五原告签字认可。被告据此协议认为老屋门前步级已超过双方约定的右边滴水线界址,占用了被告应得的使用范围,故挖烂了老屋大门前步级,并在其房屋前建了临时围墙,在双方通行的道路拐弯处建了一个卫生间,原告卢某朋认为围墙与卫生间影响其运输建筑材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双方曾多次请求族人、村委和新庆镇政府调处,均未果。为此,六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拆除其擅自建造的卫生间及临时建的围墙,恢复道路通行及老屋大门前的步级,并保证原告能正常通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父母(已过世)建造的房屋作为遗产在未分家析产前应属原、被告共有。该房屋在被告建房前一直从现大门处出入,被告建房后,原告方修建了步级通行,现被告将步级挖烂,影响通行,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出入该房屋的大门前步级,排除妨害,保证正常通行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卢某友、卢某朋、卢某伟三人已经就该房屋进行分家,属于卢某朋、卢某伟两人共有,被告卢某伟分得房屋坐向右边一半属于被告所有,且该房屋已成危房,该房屋的大门前步级已无恢复的必要,但未经另外四原告同意,故被告认为老房屋的大门前步级已无恢复必要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房屋前的土地权属问题,在土地权属不清的情况下,其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宜处理,如属于违章建筑亦不属法院处理范围,而被告房屋前的临时围墙及卫生间对出的道路宽度最窄处为3.7米,是可以正常通行的,故原告要求拆除被告房屋前临时围墙及卫生间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藤县法院于2013年7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卢某伟恢复老屋门前的大门步级,并保证道路畅通,不得妨害原告正常通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情、法、理一体调解填心坎

  然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老屋门前的那道坎并未因此而被填平,被告并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为此,原告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执行局法官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某伟挖去步级后,申请人将未被挖去的步级用混凝土加固并抬高形成一个斜面平台,被执行人根本无法按判决要求恢复步级。为此,执行法官冒着酷暑,多次到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多次在调解中劝导双方:于情,同胞兄弟姐妹不能和睦相处,不懂谦让,因一道坎而起纷争,最后对簿公堂,实是不该;于法,老屋系双方的共有财产,卢某伟和卢某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签协议处置,侵犯出嫁女对父母遗留下来的农村房屋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卢某伟依据没有效力的协议挖去老屋滴水外的步级,损害了其他兄弟姐妹的利益,卢某伟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等,都是于法不合;于理,兄弟姐妹之间不应当为小事起纷争而反目成仇,如果他们的父母在世看到这一幕的话,肯定会心痛无比,谁也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孩子如同仇人一般见面分外眼红。多次苦口婆心的劝说终于让争得面红耳赤的双方低下头来,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在其加高的步级平台上,自行修复一个步级,被执行人在该步级下方修复四个步级。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履行了协议。

为此,18年来七兄弟姐妹老屋门前的那道时常过不去的坎终于能过去了,他们那道心上的坎也终于被填平了。也许,当他们踏上修复的台阶走进老屋时,或许可以听到孩提时兄弟姐妹的欢声笑语以及父母的谆谆教导,久久回荡在老屋的厅堂里。

藤县法院执行局法官在见证修复步级)

(祝裕旺 黄深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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