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风水”起争执,故意伤害他人受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7-10  分享到:

苍梧县一村民因房屋的“风水”问题,与邻居产生争执,并发生身体冲突,造成他人身体遭受轻伤。2015年7月3日,苍梧法院判被告人廖某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附带民事部分,判处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近2万元。

廖某清与廖某球是邻居关系,两人均是苍梧县某镇村民。廖某清建房时,为扩宽原有宅基地,便在原宅基地往路面方向多使用了部分土地建房,该路面是通往原告人廖某球房屋的通道,廖伟球认为被告人廖某清多占土地建房影响了其房屋的“风水”,于是双方发生矛盾。

2014年11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廖某清又因建房用地问题与廖某球发生口角,然后用砖头砸伤对方。看到对方不服气,他还冲到对方面前与之互相扭打,最终将对方摔倒在地,致廖某球左锁骨中段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经鉴定,其受损伤的面部左锁骨为二级轻伤,右下颌部、左前臂受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承担对原告的80%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1万9千余元。判处原告方对自身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犯该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案中,被告人廖某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对他人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造成的损害程度为轻伤,且原告方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也存在过错,因此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定罪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按照双方过错责任,被告人、原告人分别承担80%、20%的损失赔偿责任。

肖冬香 严月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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