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涉毒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为实施贩卖毒品并从中获利,被告人邓某于2014年底以人民币7000元价钱向一名男子购进毒品一批。2015年1月27日15时许,蔡某和钟某两男子来到邓某的住处,以100元的价格向邓某购买一小包净重0.39克的毒品。交易完成后,三人即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在邓某住处搜出白色粉末物品3小包(共净重3.5克)、白色晶体物品13包(共净重13克)、白色晶体物品3包(共净重123.9克)和8粒药丸,经鉴定,所有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13.39克、海洛因3.5克、氯胺酮123.9克、硝甲西泮8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现场)
(刘期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