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积极发挥法院审判对禁毒斗争的司法引领作用,切实提高全民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在“6.26”国际禁毒日上午,岑溪市人民法院对三起毒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公开集中宣判,其中被告人苏振荣、黄达明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有财产二万元;被告人叶海东、钟杰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法院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苏振荣、黄达明经过事先合谋决定,两人共同出资4万元,共同驾驶小汽车前往广东省惠州市购买毒品返回南宁市贩卖获利。二被告人在广东省惠州市向他人购得毒品氯胺酮后,即驾车返回南宁市,在途经岑溪市岑罗高速公路筋竹服务区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在小汽车内查获二被告人购买的毒品氯胺酮1790.3克、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混合物16.9克、甲基苯丙胺2克、毒资人民币3450元。
2015年4月12日、13日,被告人叶海东在岑溪市岑城镇义州大道与城东路交叉路口处,二次每次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吸食。同月14日,被告人叶海东在岑溪市岑城镇城东路再次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0.11克、毒资人民币170元。
2015年3月8日、9日下午,被告人钟杰琨在岑溪市岑城镇大时代KTV门口、华厦大酒店门口,二次每次贩卖1小包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吸食。同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钟杰琨在岑溪市岑城镇华厦大酒店门口,再次贩卖1小包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氯胺酮4.48克、毒资人民币350元。
法院经认为,被告人苏振荣、黄达明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为销售而共同购买、运输氯胺酮、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其中氯胺酮1 700多克,数量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叶海东、钟杰琨均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
(宣判现场)
(庞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