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政府人员遭拘留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6-18  分享到:

政府工作人员黎某宏于4年前向他人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未如期还本付息。原告冼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黎某宏还本付息。履行期限届满,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近日,藤县法院对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黎某宏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据悉,被执行人黎某宏系藤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其于2011年11月因家庭急需资金向冼某借款3万元,并于当日立下《借条》及《借款申请书》各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按月支付。借款后,黎某宏只支付过部分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未曾归还。冼某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要求黎某宏还本付息。

藤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黎某宏向原告冼某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申请书》原件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黎某宏应当依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被告黎某宏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藤县法院于2014年9月份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黎某宏偿还原告冼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黎某宏未主动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多次动员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均未果。法院经查明认为,被执行人黎某宏系藤县某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有工资收入,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而拒不履行,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于是藤县法院对被执行人黎某宏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将其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在羁押期间,黎某宏通知其家属主动还款1万元,并作出每月还本付息4000元,直至全部还清借款本息的书面保证。为此,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藤县法院提起解除对黎某宏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法官评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上述案件中,被执行人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其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因此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催促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祝裕旺 黄深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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