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先下手为强”模式,避免财产刑“空判”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6-16  分享到: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率低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财产刑生效判决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空判”现象时有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影响了生效判决执行的严肃性和法律权威。

为了更加有效的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切实提高财产刑判决的执行效果,从而化解社会矛盾,苍梧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该院党组的支持下,将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主要涉及盗窃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重大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人)财产状况的调查与控制工作纳入案件审理程序中来加以实行。 

    2015年6月10日,苍梧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钟钊生庭长和陈娟燕副庭长,以及庭室的书记员一起来到被告人居住地的苍梧县六堡镇,对涉嫌犯盗窃罪的被告人陈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依法调查,并依法对所查询到的被告人在银行等储蓄机构的资金予以了冻结。这是苍梧法院刑事审判庭自2014年11月6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后开启庭前财产调查与控制程序的第一例调查执行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12月6日驾驶面包车到位于苍梧县梨埠镇梨埠村陈田一组的某钢件厂,用铁棍撬开铁门,将厂内的中频电炉组件、马达、铁块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1043元。

该案主审法官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所有案卷证据材料进行了详细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以及2014年11月6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刑庭法官与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苍梧县支行取得联系,对被告人陈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最后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被告人陈某所有的51000元的存款进行了冻结。

刑事审判庭依法对被告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必要的控制,能够确保生效判决的履行和执行到位,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工作措施能够有效减少财产刑的“空判”、减少执行积案和涉诉信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体现了当代司法的需求,更体现了老百姓的愿望。

唐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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