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现场】矿主规避工伤赔偿责任  法官调解成功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06-12  分享到:

矿主规避工伤赔偿责任  法官调解伤者获赔15

在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岑溪法院民一庭确立了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的的办案标准,把每一件纠纷的调处,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急当事人之所急,切实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日前他们成功调结一件因仲裁而拖延了近两年时间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外地农民工陆显青因工伤事故致残获得了15万元的经济赔偿款。这一案件的调解成功,正是民一庭的法官们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一个例子。

20068月,原告陆显青到被告岑溪市三堡108花岗岩矿矿山打工,从事解炮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次月619时许,原告在装填爆破火药时,被火药炸伤面部及双眼,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面部伤口虽然愈合,但双眼却失明。经岑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经鉴定为一级,需部分护理。岑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以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以职权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审理中,被告认为其已将工作承包给一包工头,属承揽关系,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同意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这是一件复杂的工伤索赔纠纷案。案件受理后,民一庭庭长吴辛平了解到原告是那坡县边远山区的农民,其作为家庭经济的支柱,现因工致残不能工作,使得本来就经济不好的家庭陷入了困境。为了切实维护外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吴辛平庭长亲自主办此案,在经过了开庭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吴庭长和民一庭的其他法官一道不辞劳苦,一次又一次深入到被告所经营的矿山对被告进行悉心调解,使被告充分了解到法律法规对工伤赔偿纠纷的具体规定和原告所处的困境以及被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最后,被告终被吴庭长的执着所感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同意赔偿,双方为此经过多番协商后于日前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自愿赔付15万元经济补偿金给原告陆显青。至此,案件得到和谐解决。

当为此事已奔波了近两年时间的原告及其家人得到赔偿款时,他们感动得热泪盈眶,握着吴辛平庭长的手连声称谢:“岑溪法院的法官真是好法官,是你们执着的工作维护了我们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真是谢谢你们了!”

 

 

(岑溪法院研究室 梁东波、钟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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