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飞车抢夺进牢房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6-11  分享到:

刚满16周岁的少年黄某某因实施了飞车抢夺犯抢夺罪,于69日上午,被龙圩法院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黄某某家住广西桂平市一小山村,其因一时贪念,伙同二名未成年人黄某、李某(另案处理)经事前合谋,于 20141212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搭乘黄某、李某流窜到本市龙圩区龙圩镇政贤路桂香苑饼屋对出车道,飞车抢走一路人的手袋,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0多元、身份证、银行卡、票据等物。被告人黄某某及黄某、李某实施完成上述犯罪后,继续驾驶男装摩托车窜到本市龙圩区大恩村四龙村附近路段,飞车抢走另一路人的手袋,内有白色苹果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3元)、现金人民币100多元、身份证、加油卡等物,并造成该名被害人轻微伤。被告人黄某某在作案后逃回桂平市后在一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代其向二被害人曾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庭审中,黄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抢夺财物二起,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给予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实施抢夺,并造成一人轻微伤,予以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张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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