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缺乏法制观念,家住苍梧县京南镇水井镇的农民罗某、陈某在住所地附近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2015年5月18日,罗某、陈某分别受到法院刑罚。罗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7日期间,在苍梧县京南镇太平村水井组于某某家旁边空地的木棚里,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以每天人民币100元人工费聘请被告人陈某某在赌场内负责发牌和抽取渔利,以“板九”牌为赌具、现金为赌注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取渔利人民币6000多元,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并认为,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在赌博中负责实施抽头渔利、聘用被告人陈某某发牌等管理赌场的工作,并与他人共分渔利,是赌场的股东,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为被告人罗某某聘请到赌场帮助发牌的雇员,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次要的,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两被告良好的认罪态度,依法对两被告作出了如上判决,并将追缴两被告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周思文 肖冬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