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浸油房 公路局为被告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5-18  分享到:

    

     一场大暴雨导致二级公路上的雨水流入油房,把油房内的花生米、花生麸、花生油等财物浸泡在水中,油房主认为公路局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藤县公路局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由此而引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近日,藤县法院对该起因一场暴雨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无排水渠,公路局有责

原告诉称,其于2008年末在藤县藤州镇某村建造一栋三层楼房,其中一楼用于经营一间榨油房。2014年3月份的一天,天空电闪雷鸣,乌云翻滚,强降暴雨,雨水从道路上方冲下,流进其油房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旁边公路的地势高于油房,每逢下大雨,水向低处流,而藤县公路局修建公路时并没有修建排水渠,致使近300米长的公路的雨水集中流向油房,导致油房内财物被浸泡,其中榨油机、电子秤被浸坏,花生米、花生油、花生麸被水浸泡后发霉变质。原告认为,被告对其财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以特殊侵权形式导致其财产损失,理应赔偿。为此,原告多次找藤县公路局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后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其中花生米发霉损失为12000元、花生麸损失为3600元、花生油损失为3000元、电子秤一台损失为600元、榨油机被浸后维修人工费损失为800元)。

     被告:与我无关,不同意赔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一、其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而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二、其作为公路的管理人对原告损失没有任何过错。藤县至岑溪(新地)二级公路已于2006年7月份经有关部门交工验收合格后使用,而原告的房屋在上述公路投入使用后建成,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房屋为合法建筑。按上流下接的惯例,原告门前的道路为2012年“一事一议”项目所建成投入使用,但原告自己并没有预留相应的排水沟,只简单在门前上方筑一挡水碑,其所造成的损失被告没有任何过错,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三、原告应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有责任管理好自己的财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四、无任何证据证实原告的损失是20000元。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

      法院:于法无据,驳回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及特殊侵权责任。对特殊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已作了明确规定,本案情形不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要件为:1、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2、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了公序良俗,即具有违法性;3、有损害事实的发生;4、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被告只是藤县至岑溪(新地)二级公路的管理部门,并不是建设及设计部门。是否需要在公路边建设排水渠,这需要公路设计部门与建设部门根据公路经过地段的实际情况及多种综合因素而定。综合本案,被告于2006年接管养护原告房屋边的二级路,而原告则是2008年年底才建造房屋,即二级公路建成使用在前,原告建房在后。原告在建造房屋时已清楚房屋的地势是低于二级公路,应根据房屋座落地势情况合理建造房屋及修建相关安全设施,以预防及排除安全隐患。原告以被告建设公路时没有开设排水渠存在过错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雨水从公路上方冲下,流入原告的油房的事实,而不能证实原告诉称的损害结果。

     综上,本案无论从过错行为,还是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方面,被告都不构成侵权。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藤县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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