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 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5-08  分享到:

 

5月7日上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再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庭参加庭审的情况下为其指定了合适成年人,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

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邓某某平时常与闲散人员一起在社会上游荡,因缺钱花,其伙同他人经事前合谋、分工,购买了两台可同时供16人独立投注操作的“打鱼”赌博游戏机,以开设赌场,欲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被公诉机关起诉至龙圩区法院。

主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邓某某家在外地,其母亲因患有精神病,在被告人2岁时已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父亲已是近70岁的老人,靠在家种地为生,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不适合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鉴于这种情况,主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即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当事人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主办人积极与辖区内的学校联系,确定由本辖区内某中学的覃老师作为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出庭,参加庭审,履行部分法定代理人职责,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并表示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龙圩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愿出庭的情况时有发生,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龙圩区法院这是自去年12月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后,再次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自2013年11月龙圩法院成立以来,不断加大了涉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并将在以后的审判实践中逐步推广并完善“合适成年人”制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张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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