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兄拦路被打死 堂弟领刑又赔偿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4-29  分享到:
 

堂兄与堂弟两家素有积怨,因不能冷静处理彼此间的矛盾,结果因拦路而引发双方打斗,堂弟用杀猪刀连捅数刀堂兄,致其当场死亡。堂弟被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而入狱,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并未因堂弟的入狱而终止。近日,藤县法院对该起因故意伤害而引起的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赔偿12多万元给原告。

据悉,受害人吴焕某与被告吴某深系堂兄弟关系,与原告吴某彬等4人系父子女关系,与原告冯某兰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两家素有积怨。20124月的一天,被告雇请他人用车拉砂,途经受害人杂货店门前的村道时,受害人将摩托车推到该路的中间加以阻拦,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其后,受害人从家里拿一条铁棍,被告也从其摩托车尾箱内拿出一把杀猪刀和一条铁管,双方开始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受害人先是用铁辊打伤被告,随后被对方用杀猪刀朝腹部、胸部连捅数刀,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被告见状便逃离现场,次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事后被告被梧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发后,被告通过其亲属向原告方赔偿丧葬费2.5万元。因其他经济损失尚未赔偿,原告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及受害人三子女的生活费共计18多万元。

藤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已生效,并认定被告吴某深非法持械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受害人死亡,已构成侵权,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无理阻拦被告雇请的运砂车从其杂货店门前的公共道路通过,且先用一条铁棍打伤被告,是引发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并有明显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多万元,根据被告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应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12多万元,余下由原告自行承担。为此,藤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寄语:本是堂兄弟的两家,却因未能冷静处理好彼此间的矛盾,继而导致一死一判刑的悲惨后果,双方之间的亲情荡然无存。我们应当以此为训,以和为贵,冷静、妥善地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

(祝裕旺 邱启才 邓庆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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