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丈夫诉离婚 患病妻子何去何从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4-27  分享到:
 

      她,是一位四十多岁的农村妇女,小学文化,结婚近廿载,育有四子,现已结扎,无生育能力,患眼疾,视力低下,加之患有子宫肿瘤、腰椎间盆突出、双肾结石及尿道感染等疾病。按理来说,为家庭付出诸多的她在其生病的时候应当得到丈夫的悉心照顾,殊不知其丈夫多年前就与第三者同居并生有一子,此时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她离婚。法院是否会以其丈夫有过错为由而判决不准离婚?如若不然,体弱多病的她又该何去何从?

■离婚官司

结婚近廿载,出轨丈夫两度诉离婚

她叫霍某群,1974年出生,21岁时与其丈夫卢某昌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仅三个月便登记结婚。婚后至2006年期间其与丈夫共同育有四子。在“多子多福”的农村传统观念萦绕下,在别人看来她应该是很幸福的农村妇女。殊不知,从2008年开始其丈夫就与第三者同居生活,并于第二年生育了一个儿子,这对她来说无异于一个晴天霹雳,轰得她不知所措。双方此为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家庭从此失去了该有的安宁。2011年春节过后,其丈夫离家外出,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34月,大儿子因经济问题在广东与父亲发生争执,继而用刀捅伤父亲。其丈夫认为是她怂恿大儿子这么做的,因而于同年5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她离婚。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故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宣判后她表示,只要丈夫离开第三者回到她身边,其他事情可以一概不究。退一步来说,就算是维持这样的现状她也认命了,只要丈夫不再提出与她离婚。可是现实总是那么残酷的,时隔一年半,其丈夫再诉离婚。

在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她与丈夫相安无事,平时互有往来、联系。20145月,她因患眼疾,先后在藤县人民医院、梧州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她打电话给丈夫,希望他到医院来照顾她,但并没有得到理睬。同年7月她因患子宫肿瘤到广西桂东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经检查发现患腰椎间盆突出、双肾结石及尿道感染疾病。出院后,她到藤县妇幼保健医院施行子宫肿瘤手术。实施手术期间,她丈夫未经其同意,擅自取走了她准备用来交医疗费的四千多元现金,为此,双方再次发生激烈的争吵。20151月,其丈夫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

感情未破裂,法院再判不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做其丈夫的思想工作,希望他看在多年夫妻的份上与妻子和好,回归家庭,但她丈夫表示已无和好可能,坚决要求离婚。庭前调解未果,只能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她情绪异常激动,哭诉道其已经结扎,没有生育能力,而且身患各种疾病,就算打工也没人要,加之离婚的话她就会失去土地,没有经济收入的她不知何去何从,倒不如死了算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两三个月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结婚至今将近二十年,且共同生育了四个儿子,故婚后双方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20088月起原告在外面与第三者同居生活并共同生育孩子,从而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紧张,因此,原告存在重大的过错。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所明令禁止的,原告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及家庭造成的危害,悬崖勒马,珍惜夫妻感情,不要因一时糊涂触犯刑律,而放弃本应幸福的家庭生活。被告辩称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与原告和好,故被告也有责任尽力帮助原告回归家庭。原告认为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分居生活已有四年多,平时没有联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被告在庭审中对此予以否认,辩称原告经常回家,与被告一起同吃同住,一起共同生活,并且平时有事情双方经常电话联系。因原告没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原告提出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且被告现身患眼疾等疾病,如离婚对被告的身体健康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此,藤县法院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目前该案已生效。

■判后余思

她该何去何从?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在该案中,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因而不达离婚的目的他肯定不会善罢甘休,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将成为必然。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符合 “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就是说就算本案的原告因重婚有过错,但法院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而多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因而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迟早的事情。法院作出判决并不是一件难事,难的是判决双方离婚,又该如何保护她的合法权益?她又该何去何从?

一、提起刑事自诉。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很明显,她丈夫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子,属重婚。而重婚罪属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她完全可以凭借生效的查明其丈夫重婚事实的民事判决书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其丈夫重婚的刑事责任。但她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并不会因此而状告丈夫重婚,事实上也表明从她开始知道丈夫与第三者同居至今,她都没有采取实际行动状告丈夫重婚。试想,如果她让丈夫锒铛入狱,她丈夫能不怀恨在心么?他俩的婚姻还有继续下去的可能么?这是她此时最不想看到的。

据统计,藤县法院从20094月至20154月这6年期间共受理了将近1800件离婚纠纷,但在此期间并没有受理过涉嫌重婚罪的案件,以上数据一方面可以说明当事人提出刑事自诉的过程是困难重重的,另一方面说明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会基于多年夫妻感情等原因考虑而不起诉重婚的另一方,起诉对方涉嫌重婚的现象少之又少。因而提出刑事自诉让其丈夫受到惩罚对她来说并不是一条可行的路。

二、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由此可见,她作为无过错方是有权利要求其丈夫赔偿。请求赔偿的数额由她提出,而法院会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其丈夫的实际收入等情况来衡量是否支持她提出的赔偿数额。在庭审中,其丈夫表示他现在以打工为生,没有钱给她治疗眼疾等疾病,另外还有夫妻债务14500元以及因建房屋而欠他人的债务若干所以就算法院判决支持她的赔偿请求,估计他也没多少钱来支付赔偿,再者他若死猪不怕开水烫,想方设法逃避赔偿的话,则会出现“难执行”问题。

有人认为,法院可以依法在判决中将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判给被告,或者让原告多承担一点夫妻债务,这从理论上行得通。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村里的水泥钢筋结构房屋一座,该房屋是原告于2008年与其兄弟各出资10万元共同建造,其中一、二楼八个房间属原、被告共同共有。但是就算判决大部分的房间归她所有,她也无法变成现金,再说她还有四个儿子,卖掉房间的话她的儿子就没有地方可住了,退一步来说,无法取得产权的房间估计也不会有人买。因而用房子套现的想法对她来说并不现实。另外,如若离婚,原告带第三者回来居住是肯定的,那种同在屋檐下的生活双方估计很难和谐相处,双方经常吵架或许会成为常态。说到债务,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自行承担所有债务,因而不存在判决让他多承担债务的问题了。

三、离婚后,她以何为生?虽说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至少会有一半以上归她所有,不至于离婚后居无定所,但作为一个农民,她将失去赖以生存的资本——土地。她不再属于原告家庭的一员,自然无权耕种原告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而她结婚近廿载,她娘家也不再保留有由她承包经营的土地,没有土地的农民只能外出打工,而她此时体弱多病,无法从事体力活,打工为生这条路行不通。另外她结扎后也失去了生育能力,估计没人愿意娶一个体弱多病、没有生育能力的妇女当妻子,因而再婚基本上也成为不可能,加之她三个儿子还未成年,还需支付抚养费,没有经济收入的她将何去何从?一边是基于法律不得不判决双方离婚,一边是基于社会现实如何更好地保护像她那样的农村妇女的权益,这一起离婚案的背后,让人们有太多的思考。

(祝裕旺 黄海峥 梁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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