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及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也大大增加。万秀法院第一季度新收劳动争议案件64件,占新收案件总数的9.49%;去年同期新收8件,占去年第一季度新收案件总数的1.56 %;较之去年同期增长7倍。
(一)特点
万秀法院新收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拖欠、克扣员工工资、劳动合同争议问题较严重,且主要集中在建筑、酒楼、电子等行业,群体性劳动争议上升。部分民营企业存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季节性、临时性的外地打工者。在具体用工过程中,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往往就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引发诉讼。同时,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容易导致工伤事故发生,从而引发纷争。劳动争议案件矛盾较为尖锐,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发生。
(二)原因
第一,经济下行带来的负面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差,导致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现象时常发生。
第二,劳动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由于传媒的法制宣传、网络的普及,劳动者对劳动法律不再陌生,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便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三,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单方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致使劳资纠纷时常发生。同时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合同期限、“三金”缴纳等有关规定含糊其辞,有的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用人单位则采取签订“霸王合同”等方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劳动维权成本的降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10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国家以法律的方式规定劳动维权的低成本,对于许多本身经济就比较困难的当事人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正确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几点建议
一是延伸审判职能,走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劳动争议不断增多,既有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劳动者择业警惕性不高,维权意识近乎不存在的原因。因此,必须通过办培训班、讲座、以案说法、进企业开庭等形式,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二是要重视调解工作。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争议解决后,劳动者还可能在单位工作,一起共事,因此调解是有一定基础的。实践证明,通过调解及时消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隔离,化解矛盾,排除纠纷,有利于最终建立和发展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强调调解工作,要求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前都必须先行调解,坚持以调解结案为主,以此强化法官的社会责任感。
三是构建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
四是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确实保障劳动者权利。对于补办社保问题,建议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相关事项作出修正,保障劳动者权利得到救济。
五是加大对违法用工的处罚力度。执法部门对不签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克扣工资、延长加班时间等违法现象严格依法处罚,让违法用工单位不但谋求不到“法外利益”,还将为此付出代价,促使用人单位自觉依法用工。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