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受援人:黄晓金,女,15岁,藤县和平镇榄莫小学学生
案件承办单位:广西梧州市藤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承办人:黄慧博,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黄晓金是藤县和平镇人,在和平镇榄莫小学就读,2012年9月1日在某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学生综合保险,其中保险项目有: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补偿保险(A款)。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黄晓金,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2年9月1日0时起至2013年8月31日24时止。
2013年8月6日黄晓金因突发疾病先后被送往藤县和平镇中心卫生院、藤县人民医院、广西第三人民医院等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黄晓金患先天脑血管畸形脑出血及脑出血后遗症,共花费医疗费92076.29元。目前黄晓金尚未痊愈,仍需继续住院治疗。为了给黄晓金治病家里已经是家徒四壁,但如果筹不到钱医院将会停止为黄晓金治疗,正当家人都六神无主的时候,黄晓金的母亲想起了儿子黄晓金曾购买过一份意外伤害险,于是带着住院医疗票据向某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该保险公司并没有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黄晓金足额赔偿,截止2013年10月28日,某某保险公司仅向黄晓金赔付保险金合计19740.98元,当黄晓金向某某保险公司追讨剩余28259.02元保险金时,却遭到某某保险公司的拒绝,该保险公司辩称:黄晓金在2013年8月6日到2013年12月6日住院期间的费用,部分已获得新农合报销,已获赔偿部分不能重复申请赔偿,公司只对没得到新农合报销部分按比例予以赔偿。得到这样的答复,黄晓金及父母非常无奈,为了能继续为黄晓金治病,维护权益,黄晓金的父母来到藤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藤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黄晓金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于是马上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黄慧博律师承办。
【办案经过】
接到指派通知后,黄慧博律师马上开始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主动前往受援人家中了解案情,并多次到该保险公司查阅、复印投保记录,还先后前往藤县和平镇中心卫生院、藤县人民医院、广西第三人民医院调查取证,并查阅了《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经过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及系统的分析,黄律师发现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到期后的90日内(2013年11月29日24时止)发生的医疗费用,仍然属于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范围。黄律师找准保险期限及赔偿范围这两个切入点后,2014年某月某日其与受援人及家属将撰写好的起诉书及收集好的证据材料一同到藤县人民法院立案起诉。2014年7月24日藤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黄律师通过清晰的辩论思路及灵活的辩论方式,赢得了审判员的认可,2014年8月18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书上黄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维护。
【争议焦点】
1、学生综合保险究竟属于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
2、被保险人在获得有关第三方的补偿后,是否还可以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案件分析】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本案中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补偿保险标的为住院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损失。由于黄晓金的损失已从新农合处得到部份的补偿,那么,根据保险的补偿原则,保险公司扣除黄晓金已获得新农合报销部分后已经理赔完毕。而且,重复请求赔偿也不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既然住院医疗费已经部分获得补偿,那么就不能以“人身无价”为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已获赔偿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
黄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条的相关规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两者的赔付原则不同,其中,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既然自己买了保险,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保险公司就应该支付赔偿金。而财产保险则适用损害补偿原则,不论买多少份保险,赔偿的数额都不能超过财产本身的价值,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该条款非常明确人身保险的范围,因此,学生儿童综合保险应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应该按照人身保险的赔付原则。保险合同也并没有做出一旦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在他处获得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约定。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法中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赔付原则支付保险金。截止2013年10月28日某某保险公司已向黄晓金支付了19740.98元,保险公司还应支付28259.02元。
【社会效果及影响】
这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其它赔偿而依据所谓保险的补偿原则为由予以拒赔的人身保险纠纷。援助律师在承办该案时,充分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黎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