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藤县法院审结首宗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经审理,藤县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廖某浩诉称,其在被告梧州市黎寨蝴蝶谷渡假村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期间,为该公司进行了道路硬化及客房、温泉装修等工程。后经双方结算,截止2010年8月,共产生工程款96多万元,被告已付17多万元,尚欠79多万元。2011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委托其父亲廖某成多次向被告追讨上述工程款。2014年3月,被告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藤县法院依法指定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作为其破产案件管理人。同年5月,原告向上述事务所申报破产债权,事务所以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为由,在其制作的《破产债权表》中对原告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为破产债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申报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藤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装修而产生的工程款,属于合法有效的债权,依法属于破产债权申报范围。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申报的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所申报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依法应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原告委托其父亲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向被告追讨上述欠款的行为,依法数次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该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追讨欠款的时间重新起算,原告申报的上述债权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据此,藤县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的工程款及利息共计98多万元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祝裕旺 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