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中涉案的借款拖欠达19年,被告需支付的利息超过本金的3倍。
1996年3月24日,钟某强向某银行岑溪市支行借款30000元用于购买花岗岩板材,借期6个月。期限到后经某银行岑溪市支行多次催收,钟某强仅归还部分本息,至2015年1月26日尚欠借款本金29650元、利息99239.91元,某银行岑溪市支行为此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
经过岑溪市人民法院法官细致入微的法律、政策讲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钟某强同意于2015年4月17日前归还尚欠借款本金29650元及利息(计至2015年1月26日的利息99239.91元,2015年1月27日以后的利息按原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2015年4月17日止)给原告某银行岑溪市支行。
【法官提醒】
市民借款需谨慎,在借款时要仔细弄清楚借款合同约定内容及利息计算方法,借款后要及时筹钱归还欠款,否则利息就如同“滚雪球”般越积越多。
(杨玲 陈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