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民事权利获保护 被告刑事罪责获谅解
    ——龙圩区法院法官统筹全局促调解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4-17  分享到:
 

“感谢法官,让我们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款。”“谢谢法官,被告能够在刑事审判开庭前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他的家人嘱咐我让我一定得向您道谢。”在梧州市龙圩区法院往日庄严的法庭上尽是谢意,顿时变得充满浓浓的温情。

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2014118日晚,家住柳州的被告黄某驾驶车辆沿国道由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往新地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大恩村路段时,不慎碰撞在非机动车和行人混合道内的行人梁某某和钟某某,并造成梁某某、钟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驾驶事故车辆逃逸,并于20141114日向柳州市柳南区交警大队投案。该事故经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圩区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某、钟某某无事故责任。2015316日,死者梁某某、钟某某的家属分别向梧州市龙圩区法院提起诉讼,均要求被告黄某、车主陈某以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4多万元,并由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上述损失,超过保险责任部分由被告黄某、陈某和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因被告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将起诉状副本邮寄给柳州的陈某与保险公司,并送达给羁押于看守所的被告黄某。承办法官在看守所送达起诉状副本给黄某时,了解到黄某对其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以及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并希望能够尽可能满足死者家属的赔偿请求,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承办法官遂向黄某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委托代理人应诉的权利,应尽快办理委托手续,争取与原告调解解决本案交通事故纠纷,及早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并取得原告的谅解。另一方面,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黄某涉嫌的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定于2015415日上午开庭审理后,抓紧时间与本案各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征求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并组织本案于2015414日上午进行调解,争取使原告的民事赔偿款得以早日落实,被告亦可以在刑事案件开庭前取得原告的谅解,刑事处罚方面得以酌情从轻。

通过之前与各方当事人多次的电话沟通落实,在414日上午当天,经承办法官再次明确、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扣减被告黄某已分别向两原告支付的2.2万元赔偿款后,最终确定被告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别赔付两原告5.5万元;黄某尚须分别支付5万元赔偿款给两原告。承办法官于当天上午将调解书送到了当事人的手中,被告黄某的赔偿款也于当天下午送到了原告的手中。原、被告均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感到很满意,并对承办法官高效、为民的办案态度连声称赞,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温情一幕。

  (张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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