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材厂污染鱼塘起纠纷 法官依法释明促调解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4-14  分享到:

 

石材产业是岑溪市的支柱产业,但在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环境保护。近日,岑溪法院民一庭庭长依法行使释明权成功调处了一起涉石材产业的环境污染纠纷案。

原告陈某艺自2008年以来一直租赁承包岑溪市归义镇新圩社区某水塘养鱼养鸭。而原告租赁的鱼塘与被告梁某、严某宁经营的花岗岩板材厂相邻。两被告在经营花冈岩板材厂生产过程中,防污设施不完善,部分石浆水流到原告承包的鱼塘,造成原告在20122014年这三年中养殖的鱼和鸭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伦理,要求赔偿,被告不予理睬。甚至一到下雨天或晚上,被告就将石浆处理池内的石浆偷排到原告的鱼塘,使原告鱼塘的鱼、鸭死亡,阻碍鱼塘鱼、鸭的正常生长及影响鱼、鸭的质量,即使有部分鱼能缓慢成长,最终也因鱼有了污染也不敢食用,所养的鸭总比同类种鸭的价格低30%以上。201526,原告以被告环境污染造成损害应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为由诉至岑溪法院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0000元。

该院受理后,主办法官徐北昌庭长通过阅卷发现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是否有依据问题向原告进行释明,建议原告先向环保主管部门对被告造成的污染行为进行初步的核查处理,同时主办法官又通过电话告知被告,要求被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排污,否则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原、被告在岑溪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梁某、严某宁一次性补偿原告陈某艺在20122014年这三年中鱼塘养殖的损失人民币20000元,另外补偿人民币5000元作为陈某艺20152017年三年承包期间内的补偿,陈某艺不能再以任何借口要求乙方进行承包鱼塘的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告主动履行了义务,原告也依法撤回起诉申请。

该案的成功调解彰显了岑溪法院法官准确把握法官释明权,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办案理念,同时也对岑溪市所有经营花岗岩板材的业主提一个醒:在发展经济中既要有创收意识,又要有环保意识,环境污染不容忽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合理排污,是经营石材行业者首要义务,否则将要承担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

                               (徐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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