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与油罐车发生碰撞,致使油罐车上的11吨柴油全部泄漏,造成附近的农田受到污染,对由此而造成的污染费4000元由谁承担责任,各方争持不下。近日,藤县法院审理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后认为,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对该污染费4000元都有赔偿义务。
2014年8月15日16时,被告黄某驾驶的货车由古龙镇往岭脚镇方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由蒙某驾驶的油罐车发生碰撞,油罐车上的11吨柴油全部泄漏并污染了附近的农田。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覃某赔偿2500元给村民,货车司机黄某赔偿1500元。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油罐车为覃某所有,因此覃某诉至法院,要求货车的车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这4000元的污染费承担赔偿责任。
藤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4000元是由于原告的车辆装载的柴油因交通事故导致泄漏引起污染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该损失属于货车和油罐车以外的第三者(即受污染的村民)的损失,属于车外财产损失,货车和油罐车的保险公司对这4000元的污染费都有赔偿义务。首先在肇事的两部车交强险限额内按照比例赔偿,不足部分由两部车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油罐车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货车承担70%的责任。目前该案已生效。
(张焕杰 祝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