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因工受伤,雇主根据生效判决赔偿后,赔偿款应否向第三人追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2010年6月20日下午6时许,姚某某在原告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建筑工地现场捣制混凝土的过程中,被预拌混凝土车的输送泵管扫中并跌落地面受伤。事后,原告某建筑公司向姚某某支付了赔偿款等。由于事发前原告某建筑公司所需混凝土由被告1公司供应,被告2公司将泵车提供给被告1公司使用。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1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原告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所需混凝土由乙方被告1公司提供并送到工地;甲方负责工地道路畅通,确保乙方运输车辆的行车安全,乙方运输车辆要服从甲方调度安排,积极配合施工,若因乙方违反规定或不按规范操作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担。同时,被告1公司与被告2公司签订《混凝土泵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被告2公司)将泵车固定提供给甲方(被告1公司)使用;乙方给甲方提供完好的设备和熟练工作人员,乙方泵车应配备有效审检及保险,否则因乙方无证操作或操作失误和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甲方施工现场,乙方应遵守执行施工现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的指挥。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上述事实,可认定是被告2公司的输送泵管扫中姚某某致其受伤。由于被告1公司、被告2公司签订的《混凝土泵车租赁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被告2公司应遵守执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被告1公司施工管理人员的指挥。因此,被告1公司负有安全管理、指挥施工的职责。导致本案安全事故发生,与被告1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1公司与被告2公司应共同承担责任。所以原告某建筑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向被告1公司、被告2公司行使追偿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李棠在 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