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一老汉把与妻儿共有的公路用地转让给他人建房,妻儿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土地转让合同无效。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9年,叶夏与其同胞兄弟叶冬跟林文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叶夏、叶冬将其两户座落在玉梧公路东边的公路用地0.66亩转让给林文使用,土地补偿费为22500元。2011年,林文与所在村组的全体户主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林文补偿该组土地使用费20000元,而该组则在林文申批建房时各户户主签名准予。2011年8月,林文在上述争议土地上挖地基动工建房。岑溪市国土资源局糯垌国土所于2011年8月4日对被告林文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但林文仍在争议土地上建起了一幢五层的楼房和毗连搭盖了一层铁皮房。
2014年8月,叶夏的妻儿四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上述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该案中虽然四原告提出被告叶夏与被告林文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未经其同意、其不知情的意见,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合,该辩解意见不成立,但并不影响四原告的权利。被告叶夏与被告林文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虽于2011年7月27日经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人该村组当时全体户主的签名,但由于该争议土地不属宅基地,且至今也未规划为建设用地的情况下,被告林文擅自改变土地的性质,在该争议土地上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被告叶夏与被告林文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属无效合同。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