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变被执行人 房屋处理起争议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3-31  分享到:

【案情】

2011年温某将梧州市中山路某房屋转让给本案被执行人陈某玲,陈某玲将房款27万多元一次性支付给了温某。后因过户问题发生纠纷,陈某玲将温某诉至万秀法院。双方在万秀法院达成和解协议,温某应于2011610前协助陈某玲办理涉案房屋产权,但调解书生效后温某并没有履行过户义务。陈某玲遂向万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万秀法院依法向梧州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房屋产权变更归陈某玲所有,后因陈某玲下落不明而未完成过户手续。2014年陈某玲因民间借贷纠纷案被申请执行人陈某波向万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万秀法院遂依法查封属被执行人陈某玲的上述梧州市中山路某房屋。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陈某玲的弟弟陈兆基向万秀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其称该房屋是与被执行人陈某玲共同出资购买的,其支付了一半价款,要求法院确认其一半所有权。

【法理评析】

能引起房屋产权的变动事由房屋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法院的裁判文书即行政登记行为和司法行为。本案中涉案的房屋先是由法院的调解书确认温某应过户到陈某玲名下,其后经法院强制执行过户,陈某玲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并不影响其拥有所有权。案外人陈某波提出其拥有一半所有权,但购房协议及法院调解书都没有出现陈某波名字,异议人提出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问题,属其与陈某玲之间的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应以另案处理。法院依法查封属陈某玲的房屋用于清偿其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李研材)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