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梧州市长洲区人们法院依法对一起诈骗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陈某宁隐瞒事实将已发包给他人的林场私自转包,骗取27万元现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陈某宁原是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2年3月1日,原苍梧县倒水镇某村民委员会(现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某村民委员会)已将古田冲林场(又名辽河林场)发包给聂某等八位村民承包管理,承包期限至2032年2月29日。被告人陈某宁伙同村干部陈某汉(另案处理),隐瞒林场已由村民承包且期限未到的事实,假借村委名义,于2011年1月13日在梧州市金苑大酒店内与广西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荒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林场以22.2万的价格发包给该公司使用。合同签订后,被告人陈某宁和陈某汉收取了该公司董事长董某君支付的合同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月21日,又以办理林权证为名收取董某君支付的经费人民币17.8万元。被告人陈某宁和陈某汉对该27.8万元共同占为己有。自2011年1月13日承包合同签订至今,该投资公司一直无法使用林场。
被告人陈某宁辩解: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参与洽谈合同、出席签约仪式都是真实的,没有假借村委名义做违法之事,没有获得赃款,他是无罪的。
辩护人辩解: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不存在欺骗行为,且该案应属合同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宁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宁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与同案犯对赃款怎么处理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故被告人认为其没有得到赃款及辩护人对该问题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该案是合同纠纷问题,经查,被告人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这与民商事的合同纠纷有质的区别,故本院不予支持。庭审后,被告人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11000元,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综合考虑,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本案已生效。
(辛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