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岑溪市大隆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关于抚养权纠纷的案件。因为涉及到妇女儿童权益问题,法庭高度重视,由经验丰富的徐法官办理,使该案最终调解成功。
原告蒙某与被告陈某于2005年年初相识谈婚后同居,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一年后,蒙某生育一女陈妹。2007年2月,二人因性格不合开始分居。2010年1月6日,陈某因绑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服刑期间得到减刑二次,减刑1年4个月,在2013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女儿陈妹未能办理户口。2015年1月30日,蒙某诉至法院要求抚养女儿陈妹。
审理期间,陈某向法官表示要求由其抚养女儿。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女儿陈妹九年来一直随着原告蒙某生活,母女感情深厚。若强行改变此抚养关系,可能会对原告蒙某造成精神打击,也不利于陈妹的成长。为此,法官在庭前调解时,对原被告双方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一方面用情理开导陈某作为男方,应该考虑女方与女儿之间的情感交流,希望陈某多理解,多包容女方的不易。另一方面用法律教育蒙某,陈某作为女儿的父亲,依法有探望女儿的权利。蒙某应该主动让女儿与陈某联系,使女儿既得到母爱,也拥有父爱。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蒙某与陈某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儿陈妹由蒙某抚养,抚养费由蒙某自行负担;二、陈某对女儿陈妹享有探望权。
调解成功后,蒙某高兴的对法官说:“谢谢法官能考虑到我对女儿的近十年的感情,如果女儿回去跟他爸爸住,我就没有了精神支柱。明确女儿的抚养权后,我可以帮女儿办好户口了。”陈某则表示:“一开始我就是气不过蒙某不给我看女儿,现在协商好了,我也不再要求女儿跟我住了。”
虽然对法官来说,这个案子事实关系清楚,易于审理。但“关乎妇女儿童的案,都是大案”,大隆法庭的法官在审理每一起妇女儿童案件中都是如此着重力、细思考,力求各方权益都能得到保护,使每一件案件的当事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李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