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梧州市的赵某从事房屋中介行业已有三个年头,按理说,对二手房买卖的细节应该相当熟悉,却未料自己也会陷入购房陷阱,花了40多万元买下的房子竟已被法院查封。近日,万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由房主返还买家全部购房款443926.62元及利息损失。
2012年10月31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林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442000元。赵某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先后交付定金12000元及购房款30000元,并为林某垫付了银行贷款本息401926.62元。在付清全部房款后,林某如约将房屋交付赵某使用。本想万事大吉,没有想到,经赵某多次督促,林某总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愿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去向不明。赵某一时间慌了手脚,急忙到梧州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得知,因房主林某涉及经济纠纷,其名下的房屋早在2012年9月,即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已被重庆市某法院查封。赵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合同无效,并由林某返还全部购房款443926.62元及利息损失。
万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双方签订合同时,本案涉案房产正处于法院查封状态,双方的买卖行为应属无效。对原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在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被告已收取的房款应予返还。由于被告林某隐瞒房屋被查封的事实而致合同无效,且因合同无效造成被告占用原告购房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客观存在,故被告应对合同无效承担全部责任,向原告返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损失。综上所述,万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中,法院虽然支持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但对于权利的实现,赵某将面临漫长的等待甚至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教训是深刻的。此案例,再次为广大购房者敲响了警钟,在购买二手房时都要格外小心,不要急于付房款,要仔细进行房产调查,充分了解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要多留心眼谨防上当受骗。那么二手房买卖中存在哪些购房陷阱呢?又应如何避免呢?通常二手房买卖存在四大陷阱。
一是“卖房者”非房主。对策:要求卖方出具房管所机构部门查询的证明,如买房者非该二手房的产权人,购房者应立即中止交易。因为其中可能存在欺诈,即使不是欺诈,购房者存在产权上的法律风险。
二是卖房人是二手房的共有人之一,且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对策:要求买房人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证明。如果出卖人是已婚的,买卖行为还需取得其配偶的确认,必要时购房者应当面取得上述证明。
三是房产上存有查封、抵押等法律不允许自由转让或禁止转让的障碍。对策:如上述案例中的赵某面临的就是这种购房陷阱,如发现此情况,可要求卖房者出具房屋查询证明,等房产解封或解除抵押后方可进行交易。
四是“一房二卖”。所谓一房二卖是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房人又将该房转卖他人,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致使先前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对策:“预告登记”是避免这一陷阱的有效手段。但购房者需注意,根据《物权法》规定,必须在预告登记后三个月内去办理申请产权变更登记,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的,预告登记失效。
(陈永发 何青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