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诚信,败诉亦自损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3-19  分享到:

    35日下午3时,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开庭前,双方当事人甘某、蒙某在主审法官递交的载有“本人保证在所参与的一切诉讼活动中坚决杜绝滥用诉权、虚假陈述、隐瞒关键事实、虚假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并保证若违反承诺内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等内容的诚信诉讼保证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这是自今年24日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以来,我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首次对当事人采用诚信诉讼保证书。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是否已经还钱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对被告举证证明已向原告还款但原告撕毁借据复印件的手机通话与短信为其本人所为无异议但对录音的完整性提出异议,要求对电话内存卡音源作鉴定,但其并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为此,原告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具有高度可能性事实”的认定标准,法院确信被告已还款的事实,在债权债确已消灭的情况下,原告甘某仍持借款字据原件诉至法院,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耗司法资源,也违背了其所作的诚信诉讼保证,为此承担败诉后果的同时对其人格及社会诚信也带来严重影响。

    诚信诉讼保证书是为遏制近年来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他人利益等严重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不诚信诉讼现象泛滥现象而设计的,通过庭前向当事人阐明不诚信诉讼的法律后果并签署保证书的形式,让当事人慎重考量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风险,对促进今后民事审判中的诉讼诚信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李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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